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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释放未满月因盗窃再次沦为阶下囚
发布时间:2012-05-09 16:12: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仕俊)
对一位曾经因盗窃被判处的人来说,应该是一个教训,是会引以为界的,但是,事实却不是如此。2011年5月3日,江西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摩托车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被告人陈某去年因犯盗窃于2011年1月12日上午从崇仁县开发区窜至乐安县城新国税局后面的商品房,采取强行拧坏车龙头和剪搭电源线的方式,将住在该商品房二楼的陈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钱江牌摩托车盗出,后在逃离过程中被乐安县公安局干警抓获。本院适用普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于2011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满释放时间为2011年11月11日。 释放时间不到一个月,被告人陈某又重操旧业,于2011年12月1日伙同杨某、杨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来到乐安县城“极速”网吧上网。下午15时许,因三人身上均没钱坐车回家,三人便商量偷一辆摩托车回去。商量好后三人来到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对面的“心蓝”网吧,见楼下停放着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遂将该车盗走。随后失主游钦强发现陈某三人骑着该车,马上报警追捕。陈毛毛在逃跑途中被乐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该被盗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被追缴,并于2011年12月1日发还给失主游某。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窃的摩托车被追缴并发还给受害人,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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