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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煤矿透水2人亡 矿长以安全事故罪被判
发布时间:2012-05-10 14:41: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张丽)   由于治水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致煤矿透水,2人死亡。2012年5月9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9月26日,宜春市袁州区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正在井下作业的2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6万元。经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龙某作为该煤矿矿长,未严格落实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矿井防治水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认定被告人龙某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作为煤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未严格落实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煤矿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对被告人龙某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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