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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民房疏忽安全致一人死 包工头赔钱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4-09 14:35: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冯利国 梁军)
不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就组织人员施工,结果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4月9日,湖北省枣阳市法院判处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这是枣阳市建筑领域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被告人齐某,系枣阳市个体建筑业户。2011年7月12日,齐某承建该市环城办事处钟庄村三组居民黄某一住宅楼。期间,齐某对施工现场未配备相关完全防护用品,也未安排专业人员督促检查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8月25日下午17时许,民工小兵在三楼施工时,不幸从约3.3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到地板,致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施工,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配合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故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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