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欧启明 赖荣清)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积极采用事故责任法、教育引导调解法、规范文件指引法、判例对比法、数据分析法,加大调解力度,既使当事人及时取得赔偿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五法”调解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明显上升,事故受害人快速获得赔偿。
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会昌法院积极采用事实责任法,即在查清事实、划分责任、明确赔偿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保险公司与事故受害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主审法官通过介绍受害人受伤、被害人家庭情况进行案件最基本的正面疏导,同时对与案件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及赔偿司法解释、政策、常识,包括社会公德、礼仪、良俗进行教育疏导。针对保险公司不积极参与调解、不信任一审判决的情况,会昌法院法官通过判例对比法,即通过找出以前类似相同法律性质的案例,通过对比诠释赔偿调解数额的合理性及法院判决的最终成败来使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调解,相信法院主持的调解。针对交通事故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等问题,会昌法院专门出台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行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范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和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以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体现司法公平公正。通过《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理应赔偿的情形、赔偿的数额,同时对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必要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农村户口适用城镇标准情形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针对在调解中,事故受害人普遍提出较高的赔偿金额,主审法官通过数据分析法,即主审法官在调解前先针对案件情况提出调解方案,特别是针对交通事故案件中赔偿项目较多的实际情况,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及事故责任划分,参照《指导意见》提出各项赔偿协商标准,使当事人看得懂、保险公司赔的服。同时在调解中积极给当事人算人情帐、和谐账、社会账,使事故受害人积极参与到调解当中来。
在调解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始终要求主审法官俯下身子倾听当事人呼声,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提出的调解方案应合法合理合情。同时在调解中对于没有投保的交通事故案件要考虑对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村乡干部、当事人近亲属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