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搬家工将雇主财物“搬”回自己家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5-11 16:39:2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周丽萍 梁秀薇)   现年25岁的银某长得一表人才,拥有好相貌的他并没有好好地工作,而是靠抢、偷一次次将自己送进牢房。

    银某家住广西马山县,家里世世代代务农,银某在家读书只读到小学便不再读。18岁时的银某到社会上闯荡为自己送上一份特殊的成人礼(因犯抢夺罪获刑三年)。银某刑满释放后靠打零工过日子,为了多挣些钱,银某于2010年到南宁找工作,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在一家搬家公司从事搬家工。

    2011年5月11日15时许,银某被公司派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莫屋坡为淡女士搬家。在搬运过程中,银某瞅准淡女士及两名工友不在屋内,便趁机将淡女士的一个皮箱打开,并把淡女士存放于皮箱内的一台诺基亚E66手机、三个戒指、一块玉牌等物品盗走。

    案发后,银某已将诺基亚E66手机退还给淡女士,三个戒指及一块玉牌尚未被追回。经鉴定,涉案诺基亚手机价值1121元。

    2012年4月25日,公诉机关以银某犯盗窃罪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江南区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银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 王丹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