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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花季青年一月盗窃六起被判
发布时间:2012-05-14 15:35: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力生 黄隆瑾)   二十岁青年一个月内疯狂盗窃作案六起,其中一次实施盗窃时,曾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5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博文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8月30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夏博文窜至石城县城一服装店,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收银台抽屉锁,未盗得钱物。同年9月2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窜至石城县城某服装店,用事先准备的剪刀撬开收银台抽屉锁实施盗窃,盗得钱包2只、手机一部,恰被店主发现,被告人便挥舞手中剪刀威胁店主不许出声并迅速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于同月4日早上8时许、10日中午、13日上午、26日中午,分别窜至石城县城多家商店,采用类似作案方法进行盗窃。短短一个月时间内,被告人共作案6次,盗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230元。归案后,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某服装店实施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当场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依法应以抢劫罪对该次行为定罪处罚。被告人夏博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亲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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