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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不满同事向老板“告密”生冲突致人骨折
发布时间:2012-05-14 16:04: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正常人应对聋哑人多一些包容,聋哑人也应遵守法律底线,违法犯罪照样受到追究。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聋哑人的刑事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同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梁某各项损失的60%计人民币27527元。

    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与被告人陈某同在吉安县凤凰工业园某纸塑厂上班。2011年8月15日19时许,在该厂生产车间,被害人梁某不满前一天被告人陈某向老板反映自己的工作失误,就用手指责陈某多管闲事,因此双方发生撕扯。被害人梁某抓住陈某的头发撕扯,陈某也抓住梁某的头发,导致梁某站立不稳而摔倒在地,造成梁某左股骨颈骨折,而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甲级、伤残九级,追加后续治疗费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考虑到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法院依法为其聘请了手语翻译,并为其指定了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充分保障聋哑被告人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经庭审依法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损失为:医疗费9317元,鉴定费900元,误工费8505元,护理费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元、营养费72元,后续治疗费3500元、伤残赔偿金23156元,共计4587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因工作琐事,致他人摔倒,造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害人梁某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被害人梁某自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40%的责任,被告人陈某则应赔偿被害人梁某各项损失45878元的60%计人民币27527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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