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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吃饭期间起争执 一人咬掉另一人耳朵
发布时间:2012-05-15 10:49: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臧玉翠 李正飞)
本是同在一包厢吃饭的朋友,却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竟张口咬人耳朵。2012年5月14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横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周某等人在横峰一家酒店包厢吃饭,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周某因纠纷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余某将被害人周某的右耳咬伤,后逃离现场。经横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自动到横峰县公安局投案。双方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与因锁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冷静处理,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某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款,横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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