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津晶 叶细定)
浪子回头金不换,屡教不改法不容。章某曾因寻衅滋事、赌博等受过行政处罚,后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2011年12月,被告人章某又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近日,安徽绩溪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12月5日晚,被告人章某吃完晚饭后携带了一把水果刀与汪某来到绩溪县城某宾馆。晚7时许,章某与汪某进入401房间,并打电话叫来被害人潘某。章某关上房门后,对潘某说最近经济紧张,拿点钱给他用用。见潘某不愿给,章某便拿出水果刀,把刀砸进电脑键盘,又拔出刀在自己左手小拇指上划了一刀。潘某受到惊吓,准备离开。章某左手揪住潘某的上衣领,右手拿着水果刀抵着他的胸口,不让他走,并继续用言语和用刀砸房间里东西等方式威胁他拿钱。后潘某趁章某转身之机逃出房间,并打电话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