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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起争执 法官好言劝和
发布时间:2012-05-16 09:13: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于海燕)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化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3年5月,原告向某以81000元价格购买被告倪某房屋二间,原告当即付清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产权证及房屋钥匙交付原告,原告入住该房屋至今,但双方一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2年1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同意配合办理,但原告必须补偿20000元。因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向原、被告进行辨法析理,让双方当事人明白法理:虽然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仍然有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依法登记为生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本案被告作为卖房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承办法官还了解到因本案房屋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再次购房时为此多支出税金1000元。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更名过户手续,原告自愿承担办理过户手续所需全部税费并给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000元。协议签订当日,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也支付了被告1000元补偿金。一起因买卖房屋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到达法院后18日内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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