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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伙持刀砍伤他人潜逃七年自首
发布时间:2012-05-16 11:47: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玲) 2004年,被告人何勇伙同他人持刀砍伤被害人刘谷云,致重伤甲级。何勇畏罪潜逃七年之后,终于在公安“清网行动”政策的感召下,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5月15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何勇伙同余强、李道标、晏赛发(三人均已判刑)、“小宝”(另案处理)在鹰潭市四海路超级网吧门口看见被害人刘谷云、曾义红从网吧出来,余强便向曾义红吹了几声口哨,刘谷云、曾义红认为他们在调戏自己,便和余强等人发生争吵。余强、李道标、晏赛发等人一起上前殴打曾义红。何勇提出晚上打下刘谷云,余强等表示同意。随后,何勇骑摩托车带着余强、李道标到赣东商城一夜宵摊拿了两把菜刀。当刘谷云、曾义红从网吧出来时,余强等人上前追打,何勇骑着摩托车将被害人刘谷云拦住,余强追赶刘谷云时叫晏赛发、“小宝”拉住刘谷云,余强用菜刀朝刘谷云背部、手臂连砍七八刀,李道标也赶上朝刘谷云身上砍了四五刀,尔后何勇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刘谷云的伤情为重伤甲级,左侧肢体偏瘫及其肌力三级为伤残叁级、左肩胛骨骨折为伤残拾级、右肩胛骨骨折为伤残拾级、左桡骨骨折为伤残拾级。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何勇与被害人刘谷云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08年5月5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犯余强、李道标、晏赛发审理判决:余强系主犯、系未成年人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家人谅解,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李道标系从犯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家人谅解,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晏赛发系从犯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及家人谅解,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结合被告人自首情节、赔偿情况及同案犯的量刑情况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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