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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校园内被同学教训后持刀伤人 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9-12 16:41:44


    本网讯(廖华英)  2013年9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小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小磊,于1997年5月24日出生,江西省丰城市人。被告人杨小磊与龙小强、江辉等人均系丰城市第四中学在校初中学生。2012年2月16日晚,龙小强、江辉与周明凯、周民华、周秋凯等人在学校宿舍聊天时谈到了看不惯被告人杨小磊的事。后龙小强、江辉等人均表示找机会去教训被告人杨小磊。次日下午2时许,龙小强等人在丰城四中初二教学楼门口找到正来校上课的被告人杨小磊,并将其带至教学楼后面,龙小强、江辉等人一起对被告人杨小磊进行拳打脚踢,被告人杨小磊被打至墙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对龙小强等人乱捅,将龙小强、江辉二人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龙小强伤势为重伤乙级、九级伤残;江辉伤势为轻伤甲级、十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杨小磊于同年12月12日被抓获归案。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小磊亲属、丰城市第四中学与被害人龙小强及江辉亲属于同年8月28日达成协议,即除原杨小磊亲属已支付龙小强、江辉各1500元;丰城市第四中学已支付龙小强7000元、江辉3000元外,由被告人杨小磊亲属、丰城市第四中学再一次性共同赔偿被害人龙小强、江辉人身损害损失分别计20000元、15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元(其中杨小磊亲属支付30000元,丰城市第四中学支付5000元)。两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杨小磊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小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可对被告人杨小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小磊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认罪态度较好、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小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过当、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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