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卢春来 郭云生)
结婚后,发现丈夫没有性能力,女方要求退返彩礼后与男方离婚,没想到将彩礼退返后,男方爽约失踪,拒不与女方登记离婚。女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准予与男方离婚。5月16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1年5月24日在会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十余天后,原告发现被告无性能力,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为此,经双方父母协商,由原告方退返被告方支付的彩礼及其他支出后,原、被告双方于次日至会昌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被告在收取原告支付的相关款项后,却未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是离家外出,不与原告联系,致使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五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在一起生活仅十来天,也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由原告返还彩礼后即同原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可在原告退还彩礼及其他费用后原告却失信离去,不与原告办理离婚手续,并在此后未与原告联系。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诉请准予其与被告离婚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