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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抢劫四十元被判三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2-05-16 16:12: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金勇)
一起40元钱的抢劫案,换来三年牢狱之苦。看着这位未满18周岁的孩子在法庭上流下的眼泪,如何拯救他,少年庭法官宁庭长陷入了深思中。近日,江西井冈山市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余可(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余可撬窗进入井冈山市建筑巷3号2栋一单元101室欲盗窃。发现被害人张仙(化名)在房间内睡觉,为了取得财物,被告人余可并跳上床,双腿夹住张仙,并用被子裹住其全身以压制其反抗。并威胁受害人如果再喊的话就要了她的命,受害人便不再反抗,于是被告人余可从张仙的钱包里劫得现金40元后逃窜。 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余可携带凶器、胶带等作案工具来到井冈山茨坪博物馆附近寻找作案对象。被告人余可见井冈山市建筑巷6栋一单元窗户没有关好,便从窗户爬进该房间内,但由于房间内没有人,只找到一张银行卡以及一张照片。被告人余可认为此张银行卡一定是照片所有人,晚上23点左右,被告人余可再次带着水果刀、胶带返回井冈山市建筑巷6栋一楼101单元,欲控制照片上的女子逼她说出银行卡密码,但当他从后门进入房间之后被屋内里的人发现,被告人余可便从后门逃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可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余可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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