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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汉驾车追尾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2-05-18 09:51: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长春)   酒驾入刑已实施一年多来,仍有不少群众于法不顾,冒然酒后行车,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昨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肖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6月1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生醉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泰宁朱口往泰宁城关方向行驶,当行至泰宁城关零公里路段时,撞上吴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重型普通货车的尾部,事故造成肖某生受重伤及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后果。经鉴定,被告人肖某生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经泰宁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肖某生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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