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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男子受雇去盗窃文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18 10:09: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艳丽)   受雇请明知是古塔而盗窃,事后获得报酬500元。5月15日,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沈训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12月26日18时许,但小云(已判刑)雇请被告人沈训风等人,分乘一辆农用货车和一辆别克牌小汽车,从九江市星子县温泉镇西洲村出发,行至永修县云山实施盗窃。来到永修县云山后,但小云等人将小汽车停放在路边,乘农用车来到云山瑶田农场上堡村蛋坑山场,此时,被告人沈训风明知是盗窃古塔,仍与但小云等人将位于该山场半山腰的秀极禅师坟墓前古石塔分八层从山上推至山脚下,因塔座太重未能装上农用车,其余七层石塔被被告人沈训风及但小云等人运回星子县但小云家中。2011年1月份,但小云等人以62000元的价格将该石塔卖给张洪亮(已判刑),被告人沈训风获得500元的报酬。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石塔已被公安机关缴获。经江西省文物局鉴定,被盗石塔属国家三级以上古文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训风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家三级以上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训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沈训风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所盗文物已追回,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对被告人沈训风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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