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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纱布遗留腹腔6年 医院被判赔偿26.6万
发布时间:2012-05-21 11:46:12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周军 方弋荣)
六年前,陈某剖宫产手术完成后,腹腔内一直疼痛不止,六年后再行手术,映肠内却惊现纱布,患者陈某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5月21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医院行剖宫产手术在产妇腹中遗留纱布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弋阳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6.6万元。
2006年10月31日晚上9点,原告陈某因足月妊娠并阵发性腹痛2小时到被告弋阳县某医院住院分娩,3小时后被告医务人员给原告行剖宫产手术。术后持续腹胀、低热伴轻度腹痛,术后第二天发现原告左肾轻度积水,给予对症处理后,症状不见好转。原告因剖宫产在被告处住院治疗24天出院。出院时原告腹账、腹痛好转,但仍然低热,而且低热原因未予查明。出院后原告反复腹胀、发热。2011年10月份以后,原告因病情加重,到外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提示原告腹腔内有异物可能,后转上饶市肿瘤医院住院。2011年11月24日上饶市肿瘤医院超声提示原告左肾积水。12月8日上饶市肿瘤医院在全麻下为原告行手术,术中发现原告映肠内有一大纱布滞留,术后诊断为:腹腔异物(大纱布垫)、粘连性不全性肠梗阻、肠攀间脓肿、左附件囊肿、左输尿管狭窄伴左肾积水。术后,原告左肾萎缩,左肾功能严重受损。而原告陈某2006年11月份以后未曾做过其他手术。 原告认为,其部分小肠切除、左肾附件切除、左肾萎缩、左肾功能严重受损都是因为被告行剖宫手术时,将大纱布垫遗忘在原告腹腔内所导致的,被告弋阳县某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由于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弋阳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26.6万元。 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缓解医院和患者之间矛盾,法院立案后反复了解当事双方意见,充分运用调解处理纠纷的最佳手段,把精力花在调解上,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宣讲法律法规,寻找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平衡点,在法官悉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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