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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垃圾坑溺亡 家人起诉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23 09:25:0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贺颖超)
陈某掉入本村的垃圾坑不幸溺亡,其近亲属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要丧葬费、打捞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打捞费、丧葬费等1万余元。
原告陈先生及陈女士称,陈某是原告的弟弟,生前未结婚也未收养子女。2010年5月13日,陈某掉入村委会垃圾坑不幸溺亡,为处理陈某的后事,原告支付了打捞费和丧葬费等1万余元。原告认为村委会未在垃圾坑周围建造安全防护设施才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故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丧葬费、打捞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庭审中,村委会辩称,“垃圾池”所处区域不属于村委会所有和管辖,并且这个“垃圾池”也不是村委会所建的。且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安全认识不高导致死亡,不应由村委会承担责任。 昌平法院经调查发现,该垃圾坑所在位置原有一条水渠,由于常年有人在此盗采砂石,逐年累月形成了大坑,后又由于被告疏于对此处的管理,导致他人在此处倾倒垃圾,形成垃圾坑。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意识到无人管理的垃圾坑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其无视风险,不慎跌入有积水的垃圾坑,导致意外的发生,陈某对自身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溺亡的垃圾坑虽非被告所挖设,但该垃圾坑非一时形成,被告常年疏于对该土地的妥善管理是导致垃圾坑形成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陈某近亲属打捞费、丧葬费等1万余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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