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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法院“易人易庭”执行制度取得实效
发布时间:2012-05-23 14:52: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丽萍)   为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大胆实行“易人易庭”执行制度,提升了案件的执结率,获得了社会的好评。2012年1-4月份共执结152件案件,执结率达83%,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9%,易人易庭执行6件,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执行庭室、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确定承办人,并将执行案件基本情况和承办人分别书面报主管院长和院长。案件承办人确定后在一个月内未执结的,时间届满时,由承办人所在庭室负责人及时向院长、主管院长汇报案件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同时该院要求,凡3个月未执结的案件,一律由审监庭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回访。凡3个月内未执结的案件,一律由院长、分管院长、执行局长、审监庭庭长研究决定是否易人易庭执行,凡被易人易庭执行的案件,易人的对原案件承办人在年终目标考核总分中予以扣分。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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