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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人合伙开厂起纷争致人重伤
发布时间:2012-05-23 15:27: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晓燕)   江西省永修县一男子与人合伙开砖厂,后因帐务情况发生纠纷并将合作伙伴打伤被判刑。5月23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春根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0日9时许,在永修县涂埠镇涂埠村村委会二楼办公室内,被告人徐春根与被害人淦雪水因投资的砖厂账务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徐春根用拳头将淦雪水打倒,又用脚朝淦的腰部踢了两脚,后徐春根在旁人的劝解下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淦雪水的左肾破裂被摘除,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春根在浙江省临安市被临安市公安局青云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和被害人淦雪水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6万元。被害人淦雪水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徐春根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春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被告人徐春根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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