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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红土地上的新型裁判
作者:黄忠影   发布时间:2012-05-24 11:00:36


    参加起草红土地上的《田东审判志》(讨论稿),让我眼前一亮。民国时期还有一种新型的人民司法制度,叫做苏维埃政府裁判。这种“新型裁判”,给我印象难忘,至今挥之不去。

    那是1929年10月17日,中共广西前委负责人邓小平(化名“邓斌”)以中共中央代表身份,率领委员、地方干部和警卫队乘军械船溯右江而上,张云逸带领广西警备第四大队和教导总队,从陆路沿江掩护前进。10月20日到达恩隆县(今田东县)。次日开往百色,筹备领导百色起义。12月11日,百色起义胜利,建立了右江苏维埃政府并设立裁判肃反委员会,成立了中国工农红军第七军,邓小平为红七军、红八军政委,成为广西左、右江人民美好、珍贵的记忆。

    裁判肃反委员会按照右江地区苏维埃政府和红七军前委会的指示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审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案件,充分展示苏维埃政权的威势,促进人民之间和民族之间的团结,深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如1930年1月29日一件据黎威华呈诉黄家安等串卖伊妻黄氏请求严究的民事判决书:

    “呈悉,据诉事各节,案经票传串卖人到庭环质,各供不讳,惟陈黄氏窝藏逃妇,应罚银毫拾陆元,媒人妈生与四嫂串卖逃妇,均各罚拾贰元,林彩焕私卖逃妇,亦罚银贰拾元,该银共计陆拾元,应给回黎威华准予嫁妆财礼费。至该黄氏不愿跟随前夫,而愿意跟随后夫,本府应尊重结婚离婚自由意思,将该黄氏判还林彩焕,仰即知照。此判”。

    苏维埃裁判肃反委员会所作的刑事或民事裁判文书,当地人民群众称为“新型裁判”,理由:一是依法行事。在司法活动中,根据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规定,依法行事,主持裁判,忠实于自己的职权。二是严禁逼供。在审讯方法上,坚决废止肉刑,采用合法有效方法,搜集确实证据。三是陪审员的陪审制度。依靠人民群众,由裁判肃反委员会的主任或裁判员会同工会、雇农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的陪审员二人组成法庭,确定判决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少数服从多数。四是公开审判制度。在审判前,由法庭公布审判案件的名称、性质、日期和地点;审判后,公开宣判结果,张贴判决书。五是巡回就地审判。由革命法庭到发案地就地审判,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迅速、及时、正确地处理案件,扩大人民司法教育群众、威慑敌人的作用。六是侦查和预审由裁判肃反委员会担任。这是人民司法机关区别于旧的反动司法机关的主要标志。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我们在编写《田东审判志》(讨论稿)时,怀着历史感和厚重感于一体,阅读了许多“启蒙”经典名著和史书,走访了历代老县长、老院长、老庭长等,把执笔撰写的内容和时间跨度挖掘、追溯从嘉庆六年(1801)以来的晚清司法、民国司法和解放后到2002年的人民司法,记述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制度演变过程。2002年完稿送审,全志约16万字。

    漫长的历史长河,有漩涡,有激流;有回旋,有浪花。本志所设的“苏维埃政府裁判”的章节,就是这样的“浪花”,在革命初期,由临时革命政权行使审判职能,属于一种新型的人民司法制度。欣喜的是,它主要是鞭挞晚清土司审判那种杀头、枭首、火烧、勒死、活埋、吊死、饿死、剖腹、饲虎、五马分尸、以笼溺水、坐黑牢至死的死刑方法,或土官伤害土民身体健康的肉刑,或土官使用经济手段对土民进行惩罚的刑罚,或土官采用经济制裁土民的最严厉的财产处罚,或土司剥夺土民自由的一种“囚禁”的刑罚,等等。苏维埃政府裁判,与山河同在,与日月同辉,彰显尊严。

    2003年10月15日,时任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林秋慧(现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亲自写序,她称赞:“田东县人民法院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编纂《田东审判志》,鉴古知今,继往开来,这在百色市法院系统中尚属首举,拓荒之功,殊不可没。可以说,田东县的审判史正是我国二百年来各个时代审判历史的一个缩影。”

    祈愿当年红土地上的新型裁判永远成为我们最宝贵的文化“遗产”;祈愿我们的人民法院继续谱写出更加辉煌的“审判志”!



来源: 广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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