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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楼顶捉迷藏坠亡 一失“足”成千古恨
发布时间:2012-05-24 11:06:1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许建明 刘艳)   2010年11月下午三点,文某(11岁)、陈某(10岁)、方某(12岁)、吴某(9岁)四个小孩顽皮的跑至大人常常告诫不能去的危险顶楼玩耍,在顶楼平台上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四人在玩游戏时,文某在平台楼梯间一侧坠落到楼下地面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文某父母悲痛不已,诉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请求房主及三个小孩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死亡赔偿责任。

    被告谢某在会昌县文武坝镇某街某号建有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其中底层店面及六楼归谢某所有,现店面租给原告夫妻使用,第二层谢某转让给被告朱某、第三层转让给被告吴某、第四层转让给张某、第五层转让给肖某;第六层因没有装修无人居住;被告谢某所建房屋的东侧相邻房屋属于李某所有,两栋楼房的楼顶平台之间没有设置明显的相隔离护墙或护栏。2010年11月,四个小孩跑至顶楼玩耍,文某从平台楼梯间坠落至死。后文某父母将房主谢某和临房主李某及三个小孩的父母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之子文某坠楼死亡,作为父母的原告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职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三个孩子与原告死亡孩子结伴来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楼顶平台玩游戏,共同游戏是原告之子坠落死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谢某、肖某、张某、朱某、吴某作为楼梯通道的共同所有、使用及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原告之子等四个小孩进入该栋房屋的楼顶玩游戏,是坠楼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所建房屋与谢某所建房屋的楼顶平台之间设立的隔离护栏及护墙不符合安全要求,致使小孩玩“捉迷藏”游戏的场所扩大至李某的顶楼平台,并在李某的顶楼楼梯间一侧发生坠楼事故,故李某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朱某、吴某、张某、肖某、谢某各赔偿原告5736.1元(小计人民币28680.5元)、被告三个小孩的监护人各赔偿原告5735.43元(小计人民币17206.29元)。故作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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