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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饺碗里放虫子 敲诈店主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25 08:57: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晓芬 袁硕望 刘继雄)   因采取在自己食用的水饺碗里放虫子的手段敲诈水饺店老板,日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郑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来珈犯敲诈勒索罪,因未成年,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郑妐邀集来珈等人到临湘市南正街“福建水饺店”吃水饺,由来珈将事先准备好的干土贝虫放入面碗中,然后以吃出了虫子为由向老板索要了人民币300元。被告人郑妐分了20元给被告人来珈,余款挥霍一空。

  2011年3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郑妐、来珈到临湘市西正街“北方水饺王”店吃水饺,由被告人来珈将事先准备好的干土贝虫放入面碗中,然后以此为由向老板索要了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郑妐分了250元给被告人来珈,余款挥霍一空。

  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郑妐伙同“五伢”、欧阳跷一起到临湘市南正街“瓦罐煨汤馆”,以当日下午在其面馆吃饭时,面碗里有虫子(将事先准备好的虫子放进面碗)一事相要胁,向老板索要了人民币400元。事后,被告人郑妐得赃款人民币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妐、来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妐在第1、2起作案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3起作案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来珈在第4起作案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来珈在第1、2起敲诈勒索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来珈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来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来珈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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