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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中院下大力气解决民调工作“五大问题”
作者:武文静 白婕 发布时间:2012-05-25 15:27:42
光明网讯
据山西法院网消息,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日召开的和谐司法工作会议上,针对当前民事调解工作的特有性,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下大力气解决好懈怠厌战、过度调解和轻视调解、重经验总结轻成果转化、“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度、调解质量和效果等“五大问题”, 全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2011年临汾中院二审民事案件调撤率上升,而基层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率下降的情况,临汾中院强调全市两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层面出发,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始终高度重视和谐司法工作,克服懈怠和厌战情绪。尤其是当前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即,两级法院一定要大力倡导和开展和谐司法工作,全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临汾中院指出,调解过程中一定要警惕两种思想倾向:一是片面追求调解结案,过度调解;二是轻视调解的作用,一判了事。该院强调,全市两级法院的民事法官要克服软磨硬泡,以“拖”促调;威逼利诱,以“压”成调;消极轻视,浅调则“止”的三种错误方法,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更新理念,牢固树立“调解是一种高质量的审判”的观念,自觉提升适用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从而维护法律权威,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 针对办案过程中使用传统方法进行调解,重经验总结、轻实践的状况,临汾中院提出要将调解经验与审判工作实际相结合,加大调解经验的推广及落实力度,变“经验交流会”为“经验转化成果验收会”,由“事后总结”转化为“事前布局”,做到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底交账,通过此举检验和谐司法经验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最终解决经验与做法相脱节的问题。 办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些法院和法官多强调“能调则调”,对“当判则判”的把握则由法官自行判断,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资源浪费以及执法效能低下。为此,临汾中院提出在一些基层法院试行“整合分配调解资源”的调解机制,即:一审案件到法院后,先暂缓立案,登记后进行诉前调解;如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由诉前调解人员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及案件争议的焦点形成书面材料,随起诉材料一并移送立案;经立案庭审查繁简分流后,交由业务庭受理,业务庭法官在开庭前以及开庭后、下判前分别征求一次调解意见。从而,将调解的重心放在了诉前调解,避免了“久拖不决”的问题,而且在诉前把握了“能调则调”的度,在诉中把握了“当判则判”的度,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 民事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直接关系到和谐司法工作的成败,为此,临汾中院提出将对近两年调解结案的案件进行一次“大评查”,从卷宗内容是否完备,以及调解书的制作质量等方面入手,督促调解案件质量的提升。在此基础上,临汾中院将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调解案件“大回访”活动,广泛征求和听取人民群众,尤其是案件当事人对民事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了解他们的司法需求,找出法院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完善,从而使人民法院的和谐司法工作更加顺乎民意,赢得民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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