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欧军 刘艳)
一男子因超载导致刹车失灵致两人死亡,被江西会昌县法院判处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赔偿原告人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856232元
2011年11月,罗某驾驶跃进牌货车由广东转载四吨(限载1.5)吨水泥至江西于都县,途经会杉线2公里450米路段会昌县庄口镇七木检查站时,检查站职工周某怀疑罗某货车所载的是木材便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后载蔡某)去追赶罗某,周某超过货车后用停车牌示意被告人停车,由于罗某刹车不灵与周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蔡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罗某弃车而逃逸。后会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致罗、蔡二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会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制动系统失灵的情况下仍驾驶超载货车上路,发生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其在肇事后逃逸、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给被害人周某、蔡某两个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赔偿原告人周某与蔡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8562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