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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雾区”天地宽
——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之困与求解之策 作者: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舒东龙 发布时间:2012-05-30 12:46:45
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仅是职责所在,也是形势所需。然而,在当前国情下,由于来自法院自身和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一些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不同程度置身于“雾里看花”般的困境之中,要么缺位虚位,妄自菲薄,无所作为;要么无所适从,不知如何而为;要么越位错位,突破法定职能而为。无疑,这些现象和行为不仅阻滞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不利于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有必要走出这一“雾区”和困境,探寻一条人民法院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司法路径。
一、实践困境——一个多向度的考察 当下,社会管理创新已成为各地各部门努力探索实践的新命题。作为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正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有利的条件,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没有完全走出面临的困境。 困境一:法院自身客观存在的矛盾一定程度上阻却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向纵深推进引发的矛盾纠纷急剧增多、处理难度加大,要求人民法院着力提升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能力,而实际上,审判工作又还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些案件的诉讼难、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仍较为突出;审判质量和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1特别是基层法院司法能力有待提升,案多人少、法官断层、人才流失、经费不足等困难仍未根本解决。这些客观存在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也反证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所在。 困境二:外部环境的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当前,整个社会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司法的权威性还不够,比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率还不高,有的甚至不出庭应诉;部分行政管理部门对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不予回应,有的甚至置之不理;判决生效后,一些行政机关不自动履行或阻碍法院执行。一些地方还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对待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么认同欠缺、回应不够,要么干脆让法院“包打天下”,将矛盾纠纷压力尽可能推给法院。这些问题的突出存在,严重制约着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开展。 困境三:参与机制的不够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不仅仅是行政部门的工作,而且是包括法院在内的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近年来,虽然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愿和能力有了显著提升,但是我国尚未形成多元化的双向互动管理体制和管理格局,“公众参与”的文化习惯、渠道、形式较为欠缺,“社会协同”的机制还不健全,法院与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在管理创新上职能对接不够到位,方式方法、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离完善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格局还存在一定距离。 二、多元解读——定位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 尽管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还面临着一定困境,但是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漠视甚至否定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和作为。相反,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法院适应形势推动自身工作发展和服务社会发展的必然。因此,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包括通过自身职能作用的发挥推动整个社会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的创新,也包括通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彰显司法功能,实现法院内部机制创新。以此为标准,可以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作出如下解读。 解读一: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确定的政法系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2人民法院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部门,应当努力实现参与社会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探索既接轨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参与社会管理的新路子,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科学发展,实现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新职能。因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同时,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转型期的社会管理方式正发生着变化,人民群众社会诉求表达方式趋于多元,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这就要求管理方式也应该多元。时代要求和法治语境催生了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迫切期待,作为司法主体的人民法院通过参与社会管理,既能够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又能够推动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 解读二: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彰显司法功能的必然选择。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化解矛盾纠纷,但随着社会发展,其功能也需要进行不断调整。当前法院的社会管理职能已越来越明显和重要。它不仅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可以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还通过对行业规则的认可与颠覆、对社会风俗的尊重与否定等发挥司法影响社会的功能,调和法律规则与传统道德、社会风俗、商业习惯之间的不完善之处。同时,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可以通过促进社会和谐,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既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契合社会管理需要,又昭示和凸显了基层法院的独特地位。在这一层面上,审判工作与社会管理是相互融合的整体。3 解读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坚持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能动司法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全力服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法治化水平,是能动司法的基本价值。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能动司法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义。4因此,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在依法审理好各类案件的同时,通过开展司法调研、司法建议、司法宣传等工作,依法延伸审判职能,以契合法院的方法和对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践行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 解读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需要。社会管理创新最主要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不同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整体合力。5而法律是现代社会整合资源最有效的规范手段,司法结构就是整合社会资源最适当的组织工具。6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是多元纠纷解决的主力军和推动者。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能够凭借职能优势和占有资源优势,在整合当地社会资源、形成基层管理合力、推进基层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上起到承前启后、贯穿全程的作用。 三、路径何在——走出“雾区”的探索 司法是社会管理的一部分。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7为切实有效地担负起这项重要社会责任,人民法院要始终坚守“司法”这个阵地,恪守“法律”这条底线,彰显法院本职功能,通过自身独特的方式,展现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 路径一:以理念创新为先导,打开心路之门。理念是指导行为的思想意识,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从管理理念上创新。要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根据王胜俊院长的论述,能动司法具有服务性、主动性和高效性等三个显著特征,是应现实之需提出的,与社会管理创新是相辅相成的。8人民法院只有在思想上转变观念,行为上积极主动,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实现司法的最大效能。要牢固树立司法的人民性理念。司法权是党领导下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人民性是司法的根本属性。还要牢固树立司法服务理念。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其本质和核心就是服务。服务型司法要求既要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也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9 路径二:以有所作为为根本,把握依法适度。社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中都有自己独有的职责,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有所作为。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社会建设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内在职能作用。人民法院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属性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10同时,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又必须坚持依法适度。要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遵循法治规律,坚持法治原则。既不能缺位虚位,妄自菲薄,无所作为,又不能越位错位,包揽、代行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更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损害法律权威和牺牲司法公正性为代价,换取眼前的所谓的“社会效果”。 路径三:以审判工作为依托,延伸司法职能。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依托,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这是立身之本、天职所在。只有坚持公正高效地审执好每一起案件,依法解决好群众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立足点。站在这一立足点上,积极主动地去回应时代的要求,延伸审判职能,这是我国司法发展阶段性特征所决定的,也是司法能动性的时代内涵。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一切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发挥司法其它功能的基础,也是参与社会建设的基础和主要任务。法院解决涉诉矛盾纠纷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修复、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因此,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要专注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司法理念、制度措施、评价考核上,始终要突出化解社会矛盾这一价值追求,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职责,把受理的案件审理好、执行好,而不能脱离司法权最基本的属性,本末倒置地去搞社会管理创新。 路径四:以依法参与为底线,坚持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能动司法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和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在立足审执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完善诉讼服务职能,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强化司法建议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完善;强化司法审查工作,监督社会管理创新;强化司法调研工作,预警社会风险,从而拓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在坚持能动司法的同时,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还必须设定一条底线,那就是依法而为,依法参与。在管理、服务过程中保持适度被动性,方法手段的采取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更要考虑合法性,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人民法院不宜承担的工作,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够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 路径五:以内部管理为立点,推动外部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各个系统协调发展。人民法院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自身功能和运行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11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其基本途径和重要功能是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推动司法内外矛盾纠纷解决的良性循环。人民法院要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引入现代方法,有效整合审判管理资源和权限,加强司法业务、人事、政务等管理,使其更加符合司法改革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要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注重以人为本,调动干警在管理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高自我管理和自我调节能力;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重要着力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12同时,人民法院要主动争取党委的支持领导,坚持协同司法,将法院内部许多先进的管理制度、机制和经验,适时转化、推广到更大的社会系统中去,使内部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以加强与其他社会管理机构的联动配合,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结语 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善于发现问题,创新思想,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和“职责真空”,立足当地实际,选择适当时机,采取得当措施,“依法”积极参入,充分发挥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自身优势,努力走出一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参与社会管理之路,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 摘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 2009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出了战略部。2010年6月18日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又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把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3 参见郑志东:《兼容与扩张: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探析——以功能彰显为视角》。 4 周庆华:《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 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5月27日。 5 当代社会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涉及多样化主体、多领域利益、多层次关系的冲突,单靠一个部门、一种手段是难以解决的。新的形势需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呼唤多元化的治理主体,运用多元手段解决多元的矛盾纠纷。 6 同前注4。 7 王胜俊:《在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8 能动司法理念是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于2009年6月至8月在宁夏、江苏等地法院考察时首次提出的。他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他认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9 这种“服务”体现在: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10 李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崭新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3月15日。 11 周玉华:《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定位》,载《法制日报》2010年11月24日。 12 应勇:《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9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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