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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法治区域建设 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王欣   发布时间:2012-05-30 15:26:28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法治区域”建设是一定行政区域内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建设进程的具体实践,目的是要将该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项事业逐步纳入法治轨道。“万事皆规律,有法天下和”,在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大背景下,法治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由之路。在当前湖北省实施“十二五”规划、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深化“法治区域”建设,充分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保障性和先导性作用,增强基于法治原则管理社会的效率,助推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法制宣传,营造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氛围

    没有社会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就没有法治实现的基础。法制宣传教育能起到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作用,它是“法治区域”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前提。当前,我们要以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为载体,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遵循法治、弘扬法治的良好氛围。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一要抓好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学法用法教育,强化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意识,努力提升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二要抓好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社区居民和农民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培育权利义务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依法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矛盾、依法维护权益;三要加强刑释解教人员、流动人口、失地失学失业人员等社会特殊群体的遵法、守法、敬法意识教育,有效预防犯罪,减少不稳定因素,促进依法管理,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抓好重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一要突出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大力宣传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民权利、促进民族团结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二要突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大力宣传劳动就业、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要突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艰巨性,大力宣传维权、信访、诉讼、调解等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公众行为引导,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抗灾救灾、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法律法规,完善社会防控体系,大力加强“两新”组织、信息网络、特殊人群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健全社会管理格局。

    二、推进法制建设,夯实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基础

    完备的法律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支撑。制度创新已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中之重。2011年9月16日,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会上,周永康同志就指出,要把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研究,作为当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工作来抓。当前,要进一步针对社会管理工作中突出的任务和问题,不断完善各类制度规范,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治支撑。一是确保制度规范合法有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前提下,我们制定的各项社会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坚持“少而精、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严格规范立、改、废、备等程序,确保出台的各项社会管理地方性规章合法有效、切实可行。二是善于总结和创新。积极探索,将各地近年来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制度规范。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相结合,不断创新适合各地发展阶段性特征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三是着力突出重点。紧密联系各地社会管理现状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推进特殊人群安置帮教创新、推进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创新、推进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与服务创新等重点,不断完善政策和地方性规章,确保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还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各地社会管理现状,或与上位法不统一的地方性规章制度,真正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善”法“良”治。

    三、打造法治政府,提升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水平

    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的社会管理创新格局中,政府承担着社会管理的主要责任。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80%是由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是重要保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提升社会管理成效。一是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管理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寓服务于管理,重点推进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用事业、政务公开等工作,并依法规范实施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实现政府服务的法治化。二是健全社会管理决策机制。不断探索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涉及社会管理全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三是规范社会管理执法服务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追究制,防范违法、失职、滥用职权和执法腐败行为。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四是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学法用法,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快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提升社会管理工作质效。

    四、坚持公正司法,彰显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价值

    司法是通过法治途径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解决社会管理领域中的矛盾纠纷,促进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活动。公平正义是司法的价值所在,维护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目标追求。一是坚持政法工作要姓“政”。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强化司法机关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政法机关、司法部门要围绕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自觉服从与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事业。同时,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为司法工作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创造有利条件。二是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不断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工作体系,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履行职权,营造尊重司法,支持司法,服从司法裁决,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三是强化群众观念践行司法为民。把握和满足好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推行“阳光司法”,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重点解决好告状难、求助难、申诉难和执行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继续完善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仲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司法救助在内的法律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创人民满意司法。四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不断提高政法干警、司法人员素质,恪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核心价值观,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各项司法活动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人民的检验和时间的检验。

    五、深化依法治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实践

    社会管理创新属于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共享共治。依法治理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手段管理公共事务的创造性活动,能起到调动群众参与法治实践积极性的重要作用。着眼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继续围绕“法治区域”建设,深化依法治理工作。一是以加强科学民主决策为重点,推进地方依法治理。大力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法治乡(镇)”创建工作,不断完善听证制度,加强党委政府专家顾问团、律师顾问团建设,促进公共服务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二是以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推进行业依法治理。积极开展“法治建设先进机关”和“行业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收费贵等问题,依法改进与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部门、行业的政风行风,提升公共服务质效,维护群众利益。三是以加强民主自治为重点,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坚持扩大基层民主,切实抓好农村、社区、企业等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保障公民对自治事务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引导基层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是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重点,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创新管理手段,坚持社会管理社会管,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实现综合治理;创新管理方法,结合各地实际,不断探索完善诸如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突发事件处置办法、“法务前沿”工程、“三调对接”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涉法涉诉信访“双向承诺”制等,切实提高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黄冈市委政法委)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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