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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法两家思想看德治与法治
作者:叶斌彬    发布时间:2012-08-16 11:30:01


    在我国历史上,关于法律方面的争论,无非就是儒法二家的思想观点冲突矛盾。儒法二家法律思想的不同,从先秦诸子的针锋相对,到汉以后,出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时,虽说思想统于一尊,崇尚儒家思想,但法家的精神并未绝灭。在历朝历代中,不乏有关于法家思想的议论,其观点与儒家的正统思想发生冲突碰撞。那么,儒法两家思想的矛盾根源究竟在那里?意见何以会如此的格格不入?他们争辩问题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我们常说,儒家讲道德,法家讲法律,儒家讲德治,法家讲法治。大致说来,固是如此,但是一方讲法律或法治,一方讲道德或德治,何以就会发生矛盾而急不相容?关于这个问题不得不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说起。

  儒家思想是孔子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规范社会道德伦理的思想体系,后经过孟子、荀况、董仲舒等人的发展最终得以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儒家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他以“亲亲”、“尊尊”为立法原则,极力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以“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并倡导大一统,反对苛政和兼并战争。汉代时被统治者尊崇为正统思想,远播四海,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影响一直到当今社会。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并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并为以后各朝代所继承,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后来的李斯发展了法家,使法家的主张更为封建王朝所用。

  儒家、法家的冲突,归结起来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上最基本而最复杂的一个问题。我们很熟悉的一位法国近代的大法学家狄骥,他把我们在社会上的一切行为规范,统名之谓社会规范。这都是我们应遵守的规范,倘有违反,在社会大众的良知上,就会引起一种反抗,使我们不得不遵从。他如亲朋的礼尚往来,为人处世的一切道理,莫不如此。但这许多社会规范的重要性,并不一样。有些规范被违反了,仅能引起浮汎的无组织的反抗,有些则在社会大众的意识上认为非遵守不可,倘有违反,社会的共同生活即将无法维持,因此,将激起社会上有组织的反抗,而认为应以集体的力量予以制裁。此种规范,即成为法的规范。儒家崇尚德治,法家推崇法治,这就是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最大分歧所在。

  法治指的是依靠一整套普遍得到遵守的良善之法来治理国家,人治指的是依靠一个贤明君主来实现圣人之治。这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治国模式,因此在历史上是对立的。当代的法治指的是以民主宪政为前提的依法之治、文明之治。当代的人治指的是国家领导人或领导集团以权弄法、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个人意志可以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威之治。这还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治国模式,依然是对立的。古代的德治,指的是道德教化之治,它不是一个治国模式,它只是人治模式下一个为人治服务的“器”。今天我们所提倡的德治,必须同人治严格区分。否则,会严重背离法治的轨道。儒家其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他以“亲亲”、“尊尊”为立法原则,极力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以“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为基础,并倡导大一统,反对苛政和兼并战争。

  法治和德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动的,相互促进和相互推动的。法治,首先通过吸纳并规范道德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和肯定德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主要内涵;其次通过制定有关道德准则的法律,即道德内涵的法制化,使道德规范部分地转化为法律规范,从而使道德要求同时获得了刚性的品格,使德治具体化、刚性化;再次可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保障道德规范的推行与普及,即一方面促进法律关系主体将道德要求保持在法律的最低警戒线之上,另一方面使道德规范的软约束得到法治硬约束的刚性支撑。反之,德治对法治的积极影响也是相当显著的。首先,道德的价值取向是真、善、美,德治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些理念有利于合乎情理的文明法治理念的确立和贯彻,使当代法治彻底摆脱古代那种暴政、以刑为法、依法治民的阴影。德治将进一步促进法治的自觉性、民治性和合乎德性。其次,德治的推进将促进善良立法,使法律的创制一开始就具有理性的基础,有利于权力、权利、义务、职责等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平衡协调,使法治具备善法的普遍遵行的社会基础,降低立法的成本和负面风险。再次,德治的推行将促进执法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平等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的效率与质量,降低执法成本和负面影响。最后,德治的推行必将促进法律关系主体自觉地树立法治观念,积极的遵循法治原则,主动地遵守法律规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但决不能用德治代替了法治,那同样是很危险的。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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