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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一年 哪些人在以身试法
作者:秦柯   发布时间:2012-05-31 09:05:47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其中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如今“醉驾入刑”已近一年,还有哪些人在以身试法?“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还有什么人在把它当儿戏? 

  据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统计,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3月底,该院共审理危险驾驶案件30件30人,均为男性,农民身份23人,工人身份2人,城镇无业人员5人;属于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的23人。醉酒驾驶农民占到了56.7%,摩托车占76.7%。 

  【案例一】“受伤还要受罚” 

  2011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毕某等人在市内一饭店吃饭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伏牛路行驶时,与屈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毕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毕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4.4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毕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酒后开车,受伤又受罚,毕某后悔不已。

  【案例二】喝喜酒乐极生悲 

  2011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祝某在亲戚家喝完喜酒,开着自己的面包车载着亲朋好友离开。途中遇执勤民警检查,经检测,被告人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状态。法院经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祝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来是喜酒,喝多了却变成苦酒。 

  【案例三】酒后开车竟睡着 

  2011年1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时,因酒劲发作,车辆未熄火停放在快车道内,张某靠在驾驶室座位上睡着。后经群众举报,民警赶至现场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经检测,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43mg/100ml。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宛城区法院法官邢万里:酒后驾驶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害人害己害社会。酒驾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传统“酒文化”的影响,“无酒不成席”,“酒逢知己千杯少”,驾车人面对荡漾着热情的酒杯总是那么难以拒绝,往往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二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驾驶人自认车技好,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有的驾驶人侥幸认为不会被交警查着;有的驾驶人认为只要不走交警设岗查酒驾的道路就会万事大吉,岂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宛城区法院法官杜学兰:从我院的审理情况来看,醉驾农民占多数,且摩托车占多数,这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关。村民文化素质不高,信息不通畅,很多人又以摩托车等机动车作为代步工具,不知道有关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或者虽然知道但是长期形成的习惯难以一下子改变,因此“触刑”。

  宛城区法院法官谢文军:虽然醉驾入刑已经一年,但还不时有人以身试法。对治理醉驾来说,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治标之策,还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人知晓醉驾是犯罪,使司机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全社会也自觉形成不对司机劝酒的风气。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使醉驾的人都受到处罚,杜绝侥幸心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违法必受到追究,有效威慑潜在的醉驾者,减少醉驾现象的发生。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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