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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车 受重伤还领刑
发布时间:2013-01-10 09:37:50


     本网讯(郭益银)   2013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法院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被告人冯柱标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10月10日21时25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冯柱标饮酒后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与在前面同车道同向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冯柱标本人受重伤住院。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4.5614㎎/100ml,并经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柱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醉酒后拒绝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负责,更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希望各位驾驶员想要醉酒驾驶时,想想自己的家庭,衡量一下是否值得醉酒驾驶。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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