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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司法解释应更具指导性
发布时间:2012-05-31 16:39:42


    警方查处醉驾遭遇各种躲避酒精测试的“花招”: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等,针对“醉驾入刑”的处罚,这种行为也没有更严格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个别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导致法律失去威慑。据了解,最高法正在调研醉驾案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5月23日《新京报》)

  “醉驾入刑”从在呼声中落地到如今的常态执行,已有一年。据公安部统计,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同比降41.7%,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而随着酒驾、醉驾“双降”,这一期间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有了两成以上的降幅。仅就数据而言,“醉驾入刑”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甚至可以说交了一份堪称优秀的答卷。

  但在这些可观的数据背后,“醉驾入刑”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概括而言有两点,一是规避行为增多,比如冲岗、临时饮酒、拒不下车等;另一个是判罚标准缺乏统一口径,缓刑被过度采用。从后果看,这二者都直接削弱了“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对此,广东省的数据可以佐证:去年5月1日至9月29日,广东查获的醉酒驾驶数量比前年同期减少26.53%,而从去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全省查获的醉酒驾驶人员数量已上升到只比前年同期减少了11.49%。这说明,随着“醉驾入刑”的刚性逐渐柔化,酒驾、醉驾也开始出现反弹。

  要遏制反弹,就必须对相应规则作出调整,因此,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是必要的。现在关键在于,在整体量刑标准不宜提高的基础上,司法解释的切入点应定在哪,才能在公平与震慑之上寻找最佳平衡。

  其实,从“醉驾入刑”已暴露的问题来看,不管是规避查处增多,还是缓刑滥用,都可归于缺乏指导性的执行框架。比如,若酒驾嫌疑人拒绝下车接受检查,由于《刑法修正案》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缺乏细化方案,民警如何操作,就成为技术性难题。劝说、警告无效后采取拖车或者强制破窗是理想方法,但却又违背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权力法则。同样,冲岗、临时饮酒等也是如此。这就使得不少醉驾行为最后无法入刑,而只能以“妨碍执行公务”之类违法行为论处。

  至于判罚标准,醉驾一律入刑还是不一定入刑,此前官方的表述,都曾有过自相矛盾;加上地方法院对“宽严相济”原则理解不同,拘役、缓刑还是免刑,现在各地基本上都是自由掌握。于是,醉驾实刑率高的北京、杭州等地,达到了99%左右;低的如合肥,从去年5月到今年2月,无一醉驾行为被处以刑拘。量刑混乱,直接削弱了“醉驾入刑”的权威。

  总的来说,司法解释的大体方向是明确的,即加强法律的指导性,填补规则的盲区。比如确定典型案例加条文的审判依据,进一步细化法律条文中的“情节显著轻微”的抽象表述,规范缓刑、取保候审的适用标准,对知法犯法、多次犯罪加重惩治力度等。“醉驾入刑”原本以高压姿态规范驾驶行为,进而维护公共安全,但从目前来看,其约束效力已初显疲态。“醉驾入刑”要走得更远,仍有赖于有针对性的调整。



来源: 长江商报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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