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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漏报海洋灾害将查处 一批法规今起施行
作者:力蒙   发布时间:2012-06-01 11:54:33


     光明网讯 6月1日起,一批最新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首部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及反垄断审判司法解释等新规备受关注。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特梳理了本月起实施的部分法规和政策,敬请关注。

  瞒报、谎报、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将依法查处

  国务院发布的《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是我国历史上首部关于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该条例规定: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按照职责向公众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该条例还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区派出机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所属的海洋预报机构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迟报海洋灾害警报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获利15万属情节严重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认定情节严重。

  反垄断诉讼无须以行政执法为前提 个人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串通虚假招标处5万至25万元罚款直至取消国际招标资格

  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商务部近日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国际招标机构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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