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章兵 裴玲)
因医疗过错致使病人下肢瘫痪,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约定由被告横峰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40万余元。
2010年5月10日,刘某因腰椎间盘突出到横峰某医院治疗,并进行了减压植骨融合内固定手术。术后,刘某下肢麻痹,不能行走,大小便失禁。横峰某医院遂将刘某送至上海某医院治疗,诊断为“术中马尾神经损伤”。2011年7月6日,刘某伤情经上饶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六级。另刘某提交了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横峰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负主要责任,刘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刘某多次就赔偿问题与医院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横峰某医院赔偿原告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9万余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是造成刘某下肢瘫痪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刘某的身体尚未康复,需要家人悉心照顾,法官认为通过调解结案,使各项赔偿款快速到位更有利于刘某的进一步治疗,也有利于家人对其精心照料。通过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遂达成如上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