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辉)
原本是辅助公安干警维护社会治安的巡防员,现伙同他人以扫毒为名,干起了敲诈“瘾君子”的非法勾当。6月4日,江西靖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巡防员敲诈“瘾君子”的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李某和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7月中旬,余某(已判刑)从南昌市某酒吧购得16克冰毒。2011年7月22日,余某吸食毒品后,约来阮某(已判刑)和冯某(已判刑)一道吸食。吸食冰毒时,阮某、冯某发现余某家中另藏有冰毒,两人便商议敲诈余某。当月24日晚,冯某便找到身为公安巡防员的陈某商量让其以扫毒为名,实施敲诈。次日中午,冯某和阮某约见了陈某,并对敲诈余某事宜进行了分工。下午,冯某遂安排阮某先到余某家中看住他,防止其销毁冰毒。当日18时左右,陈某邀集同事李某和刘某,未经请示私自驾驶赣C52476号轿车来到余某家中扫毒。三名巡防队员敲开余某家门并出示工作证后对余某家进行了搜查,搜得冰毒13.49克。查获毒品后,巡防员假装要把余某带回双溪分局调查,冯某则按既定计划打电话给余某,佯装同情他,劝他私了。经过劝说,余某同意交2万元解决。随后从朋友汇来的2万元中支取了19800放到了陈某车上。当晚,五名被告人进行了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非法查获毒品之后,以送公安处理为名,勒索余某1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两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都已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