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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贪图便宜收购来路不明骡子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2-06-05 14:39: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少兵 张志霞)
明知别人所卖的骡子可能系盗窃所得,仍然予以收购,梁某为自己贪占便宜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梁某单处1.6万元的罚金。
2011年7月26日中午时分,梁某外出收羊回家途中,遇到一男一女在卖骡子,而且只卖1500元,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梁某觉得骒子肯定有问题,可能系盗窃所得。但他觉得自己收一天羊也挣不了多少钱,这笔生意最少也能挣几千元,这“天上掉馅饼”的事何乐而不为?遂以1500元买下了骒子。后经查,梁某所购骡子系闫某某家被盗的骡子,该骒子经鉴定价值8000元。梁某回到家后,越想越不对头,遂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经审理,梁某明知其收购的骡子可能系犯罪所得而仍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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