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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赃物隐瞒不报领刑又受罚
发布时间:2012-08-28 11:15:17
本网讯(通讯员 邵明月 张利勋)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是我们为人处世的一条基本准则。当侥幸心理在心中膨胀的时候,我们应当告诫自己——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8月27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郭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的被告人就是有这种心理,最终被判处了罚金5000元。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强是在滑县牛屯镇徐庄村开废旧收购站的一个普通农民。今年初,收购站来了两个操着外地口音的陌生人。经交谈得知两个人名叫徐××和李××,来到收购站的目的是想低价处理掉前不久从修武县杨××那里盗窃来的一辆五征牌农用三轮车。鬼迷心窍的郭强不顾法律的红线爽快的便和徐××、李××完成了交易,并承诺保守秘密。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同样严守“秘密”的郭强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延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强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做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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