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明知道是小偷盗窃得来的电动车,以低价收购后拆解成零部件变卖牟利,结果因触犯法律被处刑罚。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付某、林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9月间,被告人付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仍然从外号为“长不大”和“老叼”的人手里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80至23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电动车五辆(经鉴定价值共计7182元)。后付某把电动车的电瓶拆下,将电动车架以130元/辆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林某,从中获取利益。林某在明知付某出售的电动车架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低价收购,并将其以每辆17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他人,从中获取利益。案发后,从被告人林某处查获电动车三辆(均被拆解部分零件)、电瓶、雨衣、电动车牌照等物品,均发还给失主张某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出售牟利,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付某当庭辩称不知是赃物,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支持。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