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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女介绍高中学生卖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05 15:46: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女子为牟利不择手段,竟介绍尚在读高中的女孩出去卖淫。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1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女,1994年出生)将某中学女生朱某带到位于袁州区中山路的宾馆,将朱某介绍给嫖客黄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取介绍费500元。同年4月份下旬的一天,李某又将朱某带至袁州区沙背桥某加油站旁,介绍给嫖客张某,并收取介绍费500元。随后,黄某与张某在袁州区西村镇一宾馆完成性交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李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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