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银环)
6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夏省林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滨医疗费 、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的70%即52762.08元。
2011年11月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夏省林和黄滨等人在江西省丰城市上塘镇八一菜市场旁一棋牌室打扑克牌,被告人夏省林与黄滨因打牌之事,发生争吵,黄滨用塑料凳子砸打被告人夏省林头部,被告人夏省林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黄滨的胸腹等部位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滨的伤情评定为重伤甲级,八级伤残;被告人夏省林的伤情评定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害人黄滨在丰城矿务局总医院住院1天,花费医疗费6366.94元,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28106.69元,另在丰城矿务局总医院花费医疗费1435.7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省林目无国法,持刀故意伤害黄滨身体,致黄滨重伤甲级,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的发生是被害人黄滨先持塑料凳殴打夏省林,故黄滨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省林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