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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三重境界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6-11 16:11:53


    根据我国的立法规划,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在2010年年初步形成,而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郑重向世界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初步建成。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是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但有了法律体系却不等同于法治的实现。笔者以为法治的建设需要历经三个阶段并可分为三重境界。

  法治的第一个阶段和境界是:看山是山,看水是水。法治的建设与发展需要以法律体系的建构为前提和基石,法治国的实现有助于推进社会的依法治理,实现法治文明。法治可以让国家民主、公共决策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实现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现代民主国家的兴起、法治的勃兴都无不表明,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趋势,法治所具有的特殊功效不可为其他任何治理方式所替代。法治让民主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运行,法治让民众的权益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是实现现代文明的必由之路和不二法门。

    法治的第二个阶段和境界是: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法治的建立也需要经历初创、发展和曲折,即法治国的建设并非一帆风顺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有文明,也有不合理的现象,有高潮,自然也会有低谷。出现曲折和倒退一方面是由于法治处于初创期和探索期,难免磕磕碰碰。另一方面,很多的不足和负面东西本身即是法治化不足或法治所固有的缺陷所致。这时,我们可能没有了当初的那种笃定和坚信,我们会怀疑山还是那座山么,水还是那江水么,法治还是当初的我们憧憬与期盼的理想么?法治在建设中可能会脱离我们预设的轨道,法治可能会给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带来不少阻力。法治的治理可能是低效率的。因为法治的存在,强拆可能就没那么顺利,高速公路的修建需要公众的讨论与论证必然就会延缓工期,进而低效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治本身有很多无法克制的缺陷,法治并非是最佳的治国理政方式,法治会带来种种弊端。我们对法治的信心很可能会动摇,而不再是当初的那种单一的笃定和执着的坚信。的确,当我们看到法治延缓社会发展速度,阻碍工程的立项之时,法治确实不是高效和最经济的方式。

    法治的第三个阶段和境界是: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经历过了曲折与坚信,我们对法治国的坚信也就不再那么坚定,而趋向于消解和冰释。但是翻检几千年来的治国模式,我们的理政工具箱,我们发现除了实行法治,我们别无它法,并无更好的其他选择。法治是世界的大势所趋,法治模式的推广正在世界各地广泛开展,正方兴未艾。虽然法治会导致公安不能随意逮捕犯罪嫌疑人,妨碍了对犯罪的打击;虽然法治会导致重大建设项目的论证和听证,延缓工期和建设的进度乃至胎死腹中,虽然法治会因为保障人权而无法实现强拆的酣畅淋漓。但这却是法治所固有的特点与缺陷,与法治相伴相随。我们不能因此因噎废食而对法治弃而不用。因为翻检治国理政的工具箱,除了法治,我们别无他选,没有其他更佳的方式可以选择或替代。因为历史一再证明和告诫我们,选择德治、人治都是靠不住的,即使是柏拉图所希冀的哲学王都无法可持续,都不能限制其私欲的膨胀。因此我们需要的不是对法治的抛弃与背叛而是大胆破除对法治的迷信和法治国的神话,即我们必须客观承认法治本身即具有不可克服的缺陷与毛病,法治不是万能的,法治不能排除德治等其他方式的参与和辅助,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客观面对法治所固有的缺陷,才能从容应对,才能寻求其他治理方式的补充与不强,实现法治的稳步推进,促进国家的稳定与和谐。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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