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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涉省人大代表案件
发布时间:2012-06-11 16:34: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龙黎丽)   自今年3月开展清理“涉党政机关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专项活动以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针对一些在当地影响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的案件重点跟进,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全力攻坚破难。近日,该院执行局顺利和解执结了一起涉省人大代表的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9月8日,郭某(省人大代表)、刘某、何某为修建养牛场,雇请康某用电动三轮车搬运河沙。由于河沙超重,车辆发生侧翻,康某随车翻滚到22.55米高的岩坡下,造成其左踝关节离断毁损伤,后评定为六级伤残。经法院审理,判决郭某等人赔偿康某4.6万元,其间郭某等人并未给付赔偿,康某于2012年1月9日向营山县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查明:郭某等人认为康某是自己承包河沙运输,造成事故与他们无关,而且开办养牛场造成较大亏损,目前无能力赔偿。康某受伤后生活困难,后续治疗费没有着落,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此案争议较大,矛盾一触即发。

  针对被执行人的特殊身份,执行局精心制定执行方案。郭某是省人大代表,也是本村党支部书记,多年来为老百姓办了很多好事实事,在当地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做通她的工作,是本案的关键。执行干警先后三次上门,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利弊,率先作通了郭某的工作,郭某表示就算贷款也要履行生效判决。随后,在郭某的协助下,执行人员很快作通了刘某、何某的工作。三被执行人最终与康某达成和解协议,由三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费4万元,此案和解执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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