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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三度盗窃煤业机修厂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2 09:30: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袁银保)   丰城一男子伙同他人三次入企业盗窃国有资产被判处有期徒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2011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伙同肖某某等人窜到本市尚庄煤业机修厂院内,盗得皮带小底座3块。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980元。

    2011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伙同肖某某等人窜到尚庄煤业机修厂院内,盗得皮带小底座4块。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40元。

    2011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伙同熊某等人,携带剪线钳窜到尚庄煤业开拓一队钳工车间,剪断窗户钢筋,将车间内3台风钻、2个钻气腿、3个转弯轮、1个葫芦搬出车间,准备搬出围墙时被该单位职工发现,被告人肖某等人丢弃赃物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10元。

    综上,被告人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0630元(其中未遂60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国有资产,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在第一、二次盗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第三次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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