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嫖宿幼女罪”存废争议
发布时间:2012-06-12 11:00:12


    近日,围绕舆论热议的“浙江永康曝出嫖宿学生处女事件”,现行《刑法》中“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再次引发争议。

    5月27日,网友“奸商陶瓷”在微博上称,浙江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事件,涉及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次日,永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确认已于近期查处一起介绍卖淫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等六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另有三人正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一人上网追逃。涉案人中,有三人为个私业主,一人被依法批准逮捕,两人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

    然而,部分学者、律师和公众对“嫖宿幼女罪”的否定态度,并未因此淡化。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未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幼女,如果涉案人明知对象是或者可能是幼女,并且使用强迫、利诱等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成立“强奸罪”,并从重处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如果涉案人确系知晓同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象为或可能为幼女,且幼女主动、自愿同其发生性关系,应成立“嫖宿幼女罪”,将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最高15年的有期徒刑。

    自1997年《刑法》修改增加“嫖宿幼女罪”以来,对于这一罪名的诟病便持续存在。反对者认为,这一罪名严重背离了“幼女无权处分性权利”的法治原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这一罪名的存在,还可能导致一些原属强奸幼女的罪犯,最终获得更轻的定罪量刑。最近几年,每年两会期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发出呼吁,要求废除这一罪名。

    但是,主张保留此项罪名的声音也存在。一位检察长告诉记者,最初设立这一罪名,主要基于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考虑。无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上,嫖宿幼女与强奸罪或一般的嫖娼行为都存在明显差异。司法实践中,如都按强奸罪进行加重处罚,可能过于严酷。

    根据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提供的数据,2000年到2004年五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而仅2009年,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2009年4月,贵州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曝光,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1年12月,陕西省略阳县的数位镇干部又因“嫖宿幼女”被捕,而据此前传言,这些干部“实为轮奸”。随后,在河南、福建、云南等省,未成年少女遭性侵犯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都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提供了感性基础。



来源: 新世纪周刊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