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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下被害幼女所面临的困境
作者: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2-06-14 14:26:24


    浙江永康发生的集体嫖宿女学生事件又一次掀起了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频出的幼女性侵案件显示,对未成年少女实施性犯罪已非个别,而且正在逐步成为一种新的色情风尚。这严重刺激到了公众的思绪,也大大激发了人们的愤怒,以致专家学者、网络媒体、草根名博,几乎都发出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

  无论是对残暴的愤怒还是对某些人员的失望,最终要回归到的命题——怎样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到侵犯,扼住伸向未成年少女的魔爪。对于处在萌芽期和花季的孩子而言,身体和心灵的受伤都是毁灭性的灾难。只有以道德和法治为未成年群体的成长构筑起坚固的堡垒,类似良知泯灭和人性湮灭的人间悲剧才不会重演。

  保护不力和关爱缺失是悲剧产生的根源。在每一个少女被性侵害的背后,几乎都折射出了同样的社会现状,那就是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对未成年少女的关爱和保护一直都制度缺失,甚至有意无意中成了一种不负责任的放任。

  一、在法律层面上缺乏对未成年女童的保护

  加害人以诱骗、胁迫手段作案,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尤其是加害人以教师或家庭成员身份作掩护,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不易引起社会、家长的警惕和防范。被害女童由于敬畏心理,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事后往往也不敢及时告知家人或报警。正是由于女童性侵害案件的这些特殊性,在办理此类案件存在诸多难题。

  调查取证难:性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发生在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加上被害女童年龄小,不懂保全证据,在报案不及时的情况下,难以取得证据,大多情况下家属顾及名誉或是怕二次伤害被害人等种种原因不愿意配合调查、取证,不愿意回答任何问题,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被害人保护难:在侦查取证、批捕起诉和法庭庭审等环节,在针对涉及到名誉的侵害案件的被害女童。缺乏对女童隐私权的保护措施。对被害女童的反复询问,反复让她回忆事件的过程,无疑会给其造成“二次伤害”。这种二次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为严重精神伤害。

  赔偿难: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都十分有限。如果遇到一穷二白的加害人就更难得到赔偿了。由于制度不健全,被害女童也难以获得来自国家的救济性补偿。

  行为定性难:受害女童中,有相当部分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互相矛盾,立法存在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的定性产生分歧,实践中大多加害人在案发后则以嫖娼行为辩解,极力否认是强奸行为以逃避刑事责任。 放纵犯罪行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完善在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的制度,如出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可操作性文件和措施,建立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刑事司法制度和救助机制。建立专门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刑事犯罪案件办案组,由一定比例的女性侦查人员组成,以利于化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抵触情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此类被害人隐私权应该特殊保护。尽可能在第一次询问时问清楚案情,如庭审时必须被害人作证的,应当安排录像作证,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由于被害女童的心理创伤在案发后会不断加重,怕见人,怕人指点甚至长期走不出心理阴影,精神失常的现象不在少数。因此,需要建立心理援助机构。同时,要完善对被害人的补偿和救济制度,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综合预防体系和社区保护。在案件办结后,应该继续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关注被害女童的成长,给其提供一个快乐成长、积极向上的生活环境。

  二、家庭、学校、社会层面缺乏对女童的关爱

  父母给予孩子除物质外更多的应该是心灵关爱,学校给孩子除知识传授外更多的应该是德育塑造。如相当部分的儿童因父母离异而失去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缺乏来自父母的爱护,被害女童大多是因为没有家庭的教育和庇护而易遭侵害并且由于家长疏于对女童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女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的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安全监管和安保措施,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社会在进步同时,应该要更用心呵护我们的未来;法律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应该先侧重于对老弱妇孺等群体的关爱,为女童撑起保护伞。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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