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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除嫖宿幼女罪
作者:顾小川   发布时间:2012-06-12 11:11:51


    最近法院审理了一起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案,此案中的男性案犯被判嫖宿幼女罪。我了解了案情后,对这几位花季少女的所作所为实在不知该如何评价,我不由得想起了鲁迅在《阿Q正传》中的一句话“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对本案中男性案犯,我万分地鄙视、痛恨他们,使我产生了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想法。主要从以下几点考虑:

    1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与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是强奸罪,这是常识,目的是保护心智未全的幼女。在这一基本原则下,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而且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看出,认定为奸淫幼女对幼女的保护更有利,也更有助于及时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在行为方式本身已经符合奸淫幼女的情况下,将嫖宿幼女行为作单独罪名和相对较轻处罚的规定,既构成了对同一行为定罪处罚的矛盾,又放纵了犯罪人。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上看,也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基本上都是规定一个法定年龄,同低于这个年龄的女童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法定强奸。

    2、未成年人是我们这个社会都应该去呵护的一个群体,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颁布了很多年,而且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也彰显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我们应该进我们所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而嫖宿幼女罪在目前似乎已经成了很多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使受侵害少女的权益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3、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不管其自愿还是被迫,这种行为都是很恶劣的。我都很难想象他们面对一个可能和自己的女儿一样大,甚至还没有自己的女儿大的小姑娘,他们是如何下的了手的。必须对道德如此败坏的人予以法律上的严惩,以儆效尤。

    4、从生理上讲,其各种器官尚未发育成熟;从心理上说,幼女的智能正处于增长时期,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者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基于以上几点,本人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法律上完全可以来个“一刀切”。只有这样才能切断那些伸向少女的魔爪,才能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净化社会环境。

  作者单位:新疆博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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