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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第三次盗窃“倒霉”遭遇摄像头
发布时间:2012-06-15 10:30: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红连 晏卫农)  两次行窃得手后,以为失主未察觉、没有报案。当第三次行窃时,罪犯“遭遇”摄像而露出了马脚。6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吉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肖丽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吉安县法院一审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丽萍与被害人肖后性、肖菊兰夫妇系同村村民。2011年11月初,肖丽萍在肖菊兰家玩耍时偷拿了肖菊兰家钥匙。2011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肖丽萍趁肖菊兰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开门进入肖菊兰家卧室盗得人民币3000元。肖丽萍认为肖菊兰家没有报案,当地公安派出所也没有反映,过了8天,即2011年12月4日晚,被告人肖丽萍以相同方法进入肖菊兰家卧室盗得人民币5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两次被盗,没有被撬痕迹,肖菊兰怀疑是家里丢失一串钥匙所致,有人用钥匙开门进家盗窃,于是悄悄在家中卧室安装了摄像头。财迷心窍的肖丽萍见当地派出所没有动静,又误以为肖菊兰没报案。又过了6天,即2011年12月10日晚,肖丽萍与肖菊兰在另一村民家搓麻将时,中途接了电话借故有事离开。肖丽萍再次以相同方法潜入肖菊兰家中实施盗窃,没有盗得任何财产。但肖菊兰卧室被翻得很乱。肖菊兰见状,便调取摄像,经查系肖丽萍所为。2011年12月13日,肖丽萍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

    经吉安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黄金戒指价值为1566元。赃款、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566元。归案后,被告人肖丽萍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

    吉安县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丽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肖丽萍退清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丽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原审被告人肖丽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经审核,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肖丽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肖丽萍上诉提出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上诉人所犯罪行及情节,所判刑罚适当,上诉人肖丽萍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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