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青根)
年青时入户抢劫他人钱财,案发逃亡14年后终于主动投案自首。6月1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小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1997年10月25日晚上,毕北水纠集郑辅进(均已判刑)和被告人郑小平找到烟叶收购员温某、温某某、许某,以他们没有开烟票给毕北水为借口,要他们每人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00元,并以暴力威胁限令他们在11月2日将钱送到指定地点。事后,温某等三人没有送钱给毕北水。同年11月9日,毕北水便纠集被告人郑小平和郑辅进、黄英伟(已判刑)窜至被害人温某某家中,并将被害人许某一并叫到温某某家中。随后,毕北水责问他们为什么不将钱送到指定地点。许某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毕北水、郑铺进、郑小平听后就上前对许某进行殴打,黄英伟则在门口把守不许他们离开,许某当即被打出鼻血。温某某、许某无奈,被迫从他人手中借钱付给毕北水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郑小平分得赃款200元。同年11月10日晚上,毕北水再次纠集被告人郑小平和郑辅进、黄英伟窜至被害人温某家中,并以同样方法强行要温某付钱,后因当地群众报案,被告人郑小平等人才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郑小平潜逃外地。期间,同案犯毕北水、郑铺进、黄英伟先后被抓获并判刑。在政策的感召下,被告人郑小平于2011年11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平伙同其他共犯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郑小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