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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人民法院要勇于担当
作者:郭保振 桓旭   发布时间:2012-06-15 16:14:41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既是社会建设的主体,也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的,“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因此,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必须勇于担当。

  一、现代司法社会功能的日益彰显要求人民法院担当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

  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司法功能可以概括为五大方面:法治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价值功能。在古代社会,司法以维护统治秩序的政治功能为主要职能。随着时代的演进,现代社会的司法更加侧重于维护法治秩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和对司法事务的管理,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司法的社会功能日益彰显。

  首先,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现代司法功能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不仅在私法领域,更重要地是在规范社会与国家、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公法领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法律规则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更要在社会管理中承担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职能,这些功能的每一项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其次,司法对社会管理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司法源自于纠纷,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争端、化解纠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现代司法越来越注重裁判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解决矛盾的同时,也注重依法对案件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在化解具体纠纷的同时,也注重对该纠纷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在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上产生示范效应,通过司法审判对某种行为在法律上做出肯定或否定性评价,来强化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引导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法官不仅是案件的裁判者,实际上也是社会的管理者,对社会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现代司法的职能与社会管理之间关系十分紧密。有学者认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政府的职能,法院的本职工作是审判,不应越权。这是传统思维定式导致的认识上的偏颇。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质是要求政治发展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同步,社会管理创新要取得实效,法院的司法职能的充分发挥至关重要。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能,不能成为社会管理的局外人,而要勇于担当社会管理的参与者,把维护和保障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法院的重要职责,坚持能动司法,自觉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近年来,平顶山中院用社会管理者的思维和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动建立了司法与行政、社会力量的联动机制。2010年,平顶山中院在全省率先开展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试点工作,与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工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共青团等10个单位联合出台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为他们复学、升学、就业,早日回归社会,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中央电视台、河南日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相继作了报道,给予积极评价。同时,为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的理念,平顶山中院积极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有效打击违法犯罪,为企业排忧、为群众解难,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必须担当社会管理创新的“推动者”

  司法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权的人民性,决定了法院工作的人民性。法院的审判权同其他司法权和行政权一样,来源于人民,必然要服从和服务于人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同于西方司法制度的根本所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但要积极参与,而且要勇于担当推动者的角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由于社会主体多元、利益多元、分配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人民内部各种矛盾冲突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并源源不断地以诉讼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做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误区,创新工作机制,采取更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减少和化解各种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这样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进而真正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平顶山中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大力推行“马锡五审判方式”,把法庭开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深入农村、农家,深入社区、学校,深入田间地头,调查事实,查明真相,依靠群众进行审判和调解,特别是把司法调解与巡回审判工作有机结合,通过调解解开群众的思想疙瘩,从思想根源上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努力使告状的减少,上访的减少。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市两级法院的信访数量大幅减少,切实减少了党委、政府的信访压力;积极实施“立案预登记与委托调解”制度,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把诉诸法院的矛盾纠纷首先委托给各类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成功率达到26%,使一大批矛盾纠纷在诉讼外得到了解决;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廉政监督员和旁听案件庭审制度,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着力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细化诉讼服务工作,发挥立案信访场所保障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参与诉讼、解决纠纷的作用;着力优化审判工作机制,完善简易审判方式,扩大速裁案件范围,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减少当事人讼累;在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推进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着重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沟通协调、衔接配合;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尽量化解当事人怨恨,缓和对抗情绪。

  三、当前矛盾多发的特殊时期需要人民法院担当社会管理创新的“引领者”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改革过程中利益格局的变化调整,使社会各种矛盾纠纷凸显,越来越多的以诉讼形式进入司法程序,法院面临一系列新的严峻的挑战:一是市场经济确立的过程中,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涉及知识产权、金融、物流、融资租赁等方面的新类型案件开始显现,案件复杂化趋势明显,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而法院是在法律既定的框架内运作,缺乏提前应对新生矛盾的法律支持;二是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城乡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征用、占地拆迁以及企业改制、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司法介入不当或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法院无力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三是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期望值和关注度越来越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舆论炒作对司法的双刃剑影响越来越大,法院尚缺乏足够的应对方法和能力。

  在特殊时期的严峻挑战面前,传统的司法理念、司法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转型的现实需求,也无法适应社会深层次改革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被时代推到风口浪尖的人民法院要勇于担当社会管理创新的引领者,在司法活动中善于打破常规,创造性地审理案件,能动地指引和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并充分运用包括司法建议在内的各种可能的司法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利用司法的指引功能,引领全社会共同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切实担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

  2010年,平顶山中院结合当地一段时期内矿难高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严峻形势,在审理备受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的“9.8矿难”案时,为切实维护地方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在全国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惩处破坏煤矿安全生产设施的“黑心矿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中央电视台等数百家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社会各界群众对我们的处理结果表示高度认同。该案的处理,对于遏制矿难频发势头、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成为以司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典范。2011年12月,为优化金融司法环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推动金融市场繁荣发展,平顶山中院设立了专业的“金融审判庭”,采取开辟绿色通道、强化行业诉调对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多项措施,主动服务金融企业,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在金融业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的沟通与交流,多方合力,共同打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另外,平顶山中院还注重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规律的、倾向性的矛盾纠纷,不规范的行政行为以及社会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便警示督促其改进社会管理工作,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四、破解司法难题树立司法权威需要人民法院担当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者”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最突出的两大难题: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近年来,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案件类型复杂多样,处理难度越来越高,涉诉信访压力巨大,法院已经从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最前沿。与此同时,法官尤其是审判一线法官的数量严重不足,许多基层法官每年办案数量在100起以上甚至更多,早已不堪重负;二是涉诉信访问题。2006年以来,法院信访案件一直居高不下,集体访、重复访和越级访突出,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只上访不上诉,当事人经常以上访要挟法院和法官,给法院施加压力,给法官造成心理负担,法院不得不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化解信访案件,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两大难题,不但会严重削弱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而且会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人民法院必须用社会管理者的思维和要求,从思想上、工作方法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改变单纯依靠诉讼解决纠纷的做法,必须跳出诉讼之外,从源头上寻求疏导社会矛盾、分流诉讼压力的新渠道;必须跳出法院之外,从社会、从广大人民群众中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新力量,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克服面临困难和问题,更好地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更好地担负起社会管理创新保障者的角色。

  近年来,平顶山中院为有效化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和涉诉信访居高不下这两大难题,拓展新思路,采取新措施,大力开展社会法庭工作,实现法院与社会法庭工作的有效衔接,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着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市社会法庭共调处纠纷4000余起。2011年以来,平顶山市两级法院积极开展“一村一法官”活动,通过向每个村(社区)派驻法官,倾听和收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着力关注百姓呼声,畅通百姓诉求渠道,村民有法律疑问或者矛盾纠纷,只要一个电话,“法官村长”就会在第一时间到场解决,实现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基层,有力地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另外,平顶山中院还大力开展人民陪审团工作,发挥好民意表达、司法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选任了8000余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适用人民陪审团的方式审理了80多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践证明社会法庭和人民陪审团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行之有效的重要探索,有助于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有助于树立政府权威,也有助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不是人民法院的“分外事”,而且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解决工作难题,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伟大实践中,努力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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