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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赌徒窃友财物被抓
发布时间:2012-06-19 11:25: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吴空)
人们常说的“兔子不吃窝边草。”是指干坏事都晓得不挑身边人或物下手,而本案被告却做了一回吃窝边草的兔子。6月10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倪某、王某各有期徒刑1年、1年和7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各五千、五千和二千元。
冯某与被害人冯某某为同村村民,且相交较深。冯某二十多岁,无正当职业,平日喜欢打麻将赌博。而被害人凭身体好打工致富。一贫一富的差距自不用说。冯某结识的多是一些行为不端之人,臭味相投的朋友相聚,尽寻思偷鸡摸狗之事。2011年5月一天,冯某在与冯某某打麻将时得知冯某某身上携有可观现金,想到前些日子手气差欠倪某的赌债没还,决定将被害人的钱窃为己有。当日晚饭时分,冯某底气十足地打电话给倪某称:“你晚上过来拿钱。”当晚10时许,冯、倪相约就偷钱一事进行商议,选定邻居家备用杉树木料为爬楼工具,并进行了分工。次日凌晨,二被告乘村民熟睡之际,悄悄搬着杉木,由冯某扶着,倪某顺着杉木爬上二楼被害人家后窗,顺手将被害人放于床头牛仔裤盗走,该裤内有现金52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现金二人平分。第二日,冯某某因身份证失窃会造成外出不便,在前往公安机关办理途中巧遇冯某,冯某竟然主动表示作陪,并两人一同骑摩托车前往,而此时被害人的身份证就在冯某的口袋里。 同年7月的一晚,冯某、王某无所事事在县城闲逛,零时许,二人见某电脑专卖店门口停放着一辆翔美电动车,顿起贼心,随即用作案工具把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案发后被追缴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另倪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3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倪某、王某结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王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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