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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400元钱买赃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9 15:27: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覃夏一)
6月18日上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老街社区六组的张某某,因贪图便宜购买盗来的摩托车,被广西金城江区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9月26日14时许,莫某某(已判刑)窜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某防疫站大院,在四号住宅楼一楼停车场内,盗得该单位职工杨某某的一辆白色女式踏板摩托车,然后逃离现场将其车牌拆下,便叫价以400元钱出卖该车。张某某见后,在明知该车是莫某某盗来的车辆之下,却认为该车只卖400元而贪图便宜将车买下。张某某买得该车后,为了掩盖人们的耳目,则将原来白色的车身改成了黑色。后因莫某某被群众疑为是吸毒人员而被公安民警查获,案发后,公安民警则从张某某住处缴回了杨某某被盗的白色女式踏板摩托车。经相关部门鉴定,被盗的白色女式踏板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027元。 2011年9月27日,张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28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金城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摩托车是莫某某盗来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并将原白色的车辆改成了黑色,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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